企业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搞错了!
2017年6月蓝海科技有限公司在被税务检查时发现,公司2015年外购的3套商品房,在2016年年底作为福利奖励给公司3名优秀员工。商品房购置价格共计180万,财务在当年进行了视同销售处理,按照购置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80万。税务机关提出,企业视同销售处理没有问题,而对确认收入的价格提出质疑,税务机关认为,企业视同销售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,而并非是购置价格确认。
那么,税务机关的质疑是否正确呢?你是否也有同样的疑问呢?
根据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828号)规定:
二、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,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,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:
(一)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;
(二)用于交际应酬;
(三)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;
(四)用于股息分配;
(五)用于对外捐赠;
(六)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。
三、企业发生以上规定情形时,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,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;属于外购的资产,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。
根据政策规定,企业按照购置房产价格180万确认房产,显然没有问题。那问题出现在哪里呢?
政策!政策的时效性!
因为,828号文件中第三条已经废止!
根据《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)规定,企业发生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828号)第二条规定情形的,除另有规定外,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。
所以,税务的质疑不无道理,蓝海公司视同销售应按按照奖励年度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。
实际上,早在2010年政策层面已经对828号文件进行了调整,不过没有80号公告讲的委婉,《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10]148号)第三条第八款规定: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828号)第三条规定,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,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,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,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。(尽管148号文件目前已经废止)
诚然,蓝海企业只是依据过时的政策做了错误的会计处理,所以企业在日常工作中,必须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,及时学习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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